廢氣治理工程:包括工業有機廢氣治理、工業粉塵治理、惡臭異味氣體處理、酸堿廢氣處理、脫硫脫硝工程、餐飲油煙處理工程。
VOC的危害及各國對VOC控制的法規繼SO 、NO 和氟里昂后,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latile Or—ganic Compounds,以下簡稱VOC)廢氣的污染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又一焦點。
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的是揮發性的碳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,它包括烴類、芳烴類、醇類、醛類、酮類、酯類、胺類、有機酸等。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幾方面:(1)在陽光照射下,NO 與大氣中的VOC發生光化學反應,生成臭氧、過氧硝基酰(PAN)、醛類等光化學煙霧,造成二次污染,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系統,危害人的身體健康。如長期生活在這種環境中(幾天或幾星期),會對人造成生命危險。同時會危害農作物的生長,甚至導致農作物的死亡。美國洛杉磯、我國北京市燕山區和蘭州市西固區等都曾出現過光化學污染。(2)大多數VOC有毒、有惡臭,會使人患積累性的呼吸道疾病。在高濃度突然作用下,有時會造成急性中毒,甚至死亡。有些VOC(如3,4一苯并芘、氯乙烯)能致癌;(3)大多數VOC都易燃易爆,在高濃度排放時易釀成火災和爆炸。近年來由于VOC造成的火災和爆炸時有發生。(4)部分VOC可破壞臭氧層。
所以,VOC已成為世界性的公害。發達國家和地區不斷修改法律,一再降低VOC的排放濃度。1990年美國修訂的《大氣污染法》(NCAA)第一章中專門對引起光化學污染的主要成分和NOx進行了特殊規定。第三章中規定了189種VOC的排放標準。1991年,加拿大、歐共體成員國等23個締約國正式簽署了《長距離越境大氣污染條約》,要求締約國在2000年將VOC的排放量減少到1988年的7O%。1994年4月1日日本修訂了《惡臭防止法》,規定了1O余種VOC的排放標準,1996年增加到53種,2002年增加到149種。1994年12月,EEC(歐洲經濟共同體)建立了共同體內的VOC排放的統一標準,并要求未立法的國家限期立法。上述原因極大地促進了相關產業—VOC控制裝置的發展。
1997年歐盟VOC控制裝置的產值達到6.59億美元,比1992年的3-26億美元增加了一倍多。1997年美國僅燃燒/吸附裝置的產值就已達到了12億美元。1995年日本VOC控制裝置的產值達到8億美元。我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—1996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—1993也對十余種VOC的排放作出了規定,但由于是非強制標準,各地執行的情況有所不同,沿海經濟發達的城市、旅游城市要明顯